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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串講筆記第七章_第9頁

      來源:考試網 [ 2015年6月16日 ] 【大 中 小】

        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人(保證人)應申請人(債務人)要求,向受益人(債權人)開出的,憑受益人提交的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jù)(債務人的違約證明書及其他單據(jù))付款的一種獨立的書面承諾。

        1998年,國際商會正式公布了《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于1999年元旦正式生效。

        (一)備用信用證與見索即付保函的比較。備用信用證在法律性質上幾乎等同于見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獨立性、單據(jù)化及不可撤銷性特點。因此聯(lián)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合稱為“承保書”。

        但二者適用的國際商會編纂的慣例不同。備用信用證可適用《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而見索即付保函只能適用《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二者生效的條件也不同,對見索即付保函的開具有對價要求,而對備用信用證即使無對價也可成立。此外,備用信用證有比見索即付保函更廣的用途。

        (二)備用信用證與商業(yè)跟單信用證存在著明顯不同:

        第一,商業(yè)跟單信用證是一種國際支付方式,受益人(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后憑提單等商業(yè)單據(jù)要求開證行支付貨款;而備用信用證是申請人(如借款人)未履約時,由開證人憑受益人(如貨款人)提交的申請人違約證明書等單據(jù)支付賠償。但往往是“備而不用”,具有保函性質。

        第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不限于銀行,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而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商業(yè)跟單信用證的開證人只能是銀行。

        第三,在商業(yè)跟單信用證項下,在申請人(買方)贖單之前,開證行持有的由受益人(賣方)提交的提單等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jù)成為自然的質押物,是開證行實現(xiàn)倆權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擔保,否則,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對借款人的追償權只能是無擔保債權。

        三、浮動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其現(xiàn)有的或將來取得的全部或某一類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一種擔保物權。一旦債務人違約、破產或進行清算,債務人的資產便“固定化”,成為貸款人可接管或處分的擔保物。此前,浮動抵押的資產是始終不確定的,數(shù)量和價值時增時減形式不斷變化,這有別于一般物權擔保。一般物權擔保(如抵押、質押)的擔保物是固定的。

        (一)優(yōu)點:在國際融資實踐中,浮動抵押對借貨雙方均有特殊的益處,故得以廣泛使用。

        (1)對貸款人的益處。首先,浮動抵押的資產為債務人現(xiàn)有或將來可能有的全部資產或某一類資產,其資產范圍比一般固定物權擔保的擔保物范圍廣,從而對貸款人債權的實現(xiàn)更有保障。其次,如采用一般物權擔保,貸款人實現(xiàn)抵押權的主要方式是將某一特定擔保物折價或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受償;如為浮動抵押,除了可以上述方式處分抵押財產之外,貸款人可派員接管借款人的全部資產,繼續(xù)進行經營。如經營成功,貸款人則可從中獲利,貸款風險縮小。再次,如借款人違約,貸款將可能導致債權人全面接管其企業(yè)、公司,這可促使借款人努力經營,盡量避免違約行為,以致最終有利于防止貸款風險的發(fā)生。

        (2)對借款人的益處。對借款人而言,采用浮動抵押的最大好處是,無須向貸款人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日常經營中的處分權從而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自己對公司、企業(yè)的自主經營管理;如為一般特權擔保,借款人便不能隨意處分擔保物,這將使其經營能力受到限制。

        (二)浮動抵押的效力。各國大多要求浮動抵押需經登記始能生效或完善(對抗第三人),但浮動抵押登記在先并不能對抗登記再后的一般物權擔保,如果債務人在浮動抵押的財產上再設定一般物權擔保,后者效力優(yōu)先。

        為保證浮動抵押的優(yōu)先性,貸款人的保障措施有:

        一是在浮動抵押協(xié)議中規(guī)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等同于或優(yōu)先于貸款人浮動抵押權的其他擔保權利,并就該浮動抵押協(xié)議辦理登記手續(xù),以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先在借款人擔保價值較高的財產上設定一般擔保物權,并予以完善,然后再就借款人的其余財產設定總括性的浮動抵押。

        (三)浮動抵押的采用:浮動抵押起源于19世紀的英國,后逐步為許多國家所接受,但各國對其認可程度仍有所不同。在英國,浮動抵押主體僅限于公司、合伙,而個人不得設定;美國無此限制。英國浮動抵押財產多為債務人的全部資產;而美國采用有限浮動抵押,財產僅限于債務人的某一類財產。此外,德國流行的是與有限浮動抵押具有類似法律效果的全面?zhèn)鶛嘧屌c擔保制度。我國尚無浮動抵押制度。

        四、意愿書:(又稱“安慰函”或“支持函”)通常是指一國政府為其下屬機構或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而向貸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為該下屬機構或該子公司的還款提供適當幫助的書面文件。

        (一)種類。

        1、知悉函:出具者(政府或母公司)表明其已知曉并同意借款人的融資安排;

        2、允諾函:母公司聲明在子公司未還清貸款之前,將在子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股權,以示母子公司共擔經營風險,而不會以退股或減資的方式棄子公司于不顧;

        3、支持函:出具人表示愿意在各方面對借款人的還款給予支持。

        (二)意愿書的效力。意愿書產生于德國。一般認為,意愿書僅具有道義上的約束力,而無法律效力。但在意愿書中,如出具人有明確的擔保承諾,則可能被推定為一種有法律拘束力的擔保。

      責編:xiejin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