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空題
1.表達 執(zhí)行
2.能以自己的名義 因此而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3.降職 撤職
4.自己履行 全面適當履行
5.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 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
(三) 單項選擇題
1.D 2.D 3.B 4.B 5.D
(四) 多項選擇題
1.ABD 2.BC 3.ABC 4.ACD 5.BCD
(五)簡答題
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其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享有行政權的組織。依法享有行政權是行政主體所必定具有的特征。(2)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依法擁有的行政權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主要標準。(3)行政主體能獨立承擔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所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某組 織僅僅行使國家行政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如不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則不是行政主體。
2.行政行為一旦成立便對行政相對方和行政主體等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每項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視其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范、所針對的行政事項及其內(nèi)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盡相同。但一般來看,行政行為都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予以遵守和服從。(2)拘束力,包括對行政相對方和行政主體等方面均受其拘束。(3)確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和不可爭辯力。(4)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行政行為所具有的上述效力,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從理論上對其所作的概括。
3.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接受行政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 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或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造成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損害的,共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負連帶行政賠償責任,賠償請求人可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3)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委托的行政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后的責任承擔。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jīng)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4.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申請復議,即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事項有:(1)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3)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diào)解或者處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機關對土地、礦產(chǎn)、森林等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除外);(4)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