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大型工程項目,經省有關部門批準后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招標。招標人于2007年4月25日進行了公開開標。評標委員會共有7人組成,其中當地招標監(jiān)督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專家4人。評標時發(fā)現(xiàn)B企業(yè)投標文件有項目經理簽字并蓋了公章,但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和授權委托書;D企業(yè)投標報價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E企業(yè)對某分項工程報價有漏項。招標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A企業(yè)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雙方于2011年6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指出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的不妥之處。
2.指出招標人與中標企業(yè)6月12日簽訂合同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解析:
1.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的不妥之處如下。
(1)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不應包括當地招標監(jiān)督辦公室和公證處人員。
(2)評標委員會的技術、經濟專家人數少于成員總數的2/3。
2.招標人與中標企業(yè)6月12 日簽訂合同不妥當。
理由: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