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2011年11月22日甲房地產公司就一住宅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乙建筑公司與其他5家建筑公司共同參加了投標。結果由乙建筑公司中標。2011年12月14日,甲房地產公司就該項工程建設向乙建筑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其中載明:工程建筑面積為90000m2,中標價格為500萬元人民幣,要求于12月25日簽訂工程合同,12月28日開工。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乙建筑公司按甲房地產公司的要求提出,為抓緊工期,應該先做好施工準備,后簽訂工程合同。甲房地產公司同意了該意見。
隨后乙建筑公司進入了施工現(xiàn)場,配合甲房地產公司在12月28日舉行了項目的開工儀式。
但工程開工后,雙方就因為對合同內容的意見不一致而發(fā)生了爭議,故沒有正式簽訂合同。甲房地產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將工程中的一個專項工程分包給自己信賴的丙公司,而乙建筑公司以招標文件沒有要求必須分包而拒絕。2012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明確函告乙建筑公司:將“另行落實施工隊伍!
乙建筑公司將其訴至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乙建筑公司指出,甲房地產公司既已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就表明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要約已經承諾,簽訂合同是甲房地產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乙建筑公司要求甲房地產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96萬元損失。但甲房地產公司辯稱:雖然已發(fā)了中標通知書,但這個文件并無合同效力,且雙方的合同尚未簽訂,因此雙方還不存在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甲房地產公司有權另行確定合同相對人。
問題
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并說明理由。
2.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并說明理由。
3.由于沒有訂立合同,雙方都有一定損失,雙方的損失應當如何承擔?并說明理由。
第二題
某地一個總投資額為8000萬元人民幣的糧庫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為30000m2,招標人采用國內公開招標的方式組織項目招標。其中的資格條件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工程設計商物糧行業(yè)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3)近5年完成過倉儲規(guī)模不少于本次糧庫建設規(guī)模3項以上的設計業(yè)績。
(4)通過了IS09000質量體系認證并成功運行2年以上。
招標公告編制完成后,招標人為了充分吸納潛在投標人,分別在當?shù)氐挠行谓ㄖ袌觥⒃撌∪請、《中國經濟導報》和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yè)信息網(wǎng)上發(fā)布了招標公告。在當?shù)氐挠行谓ㄖ袌龊椭袊こ探ㄔO和建筑業(yè)信息網(wǎng)上發(fā)布的招標公告為全文,同時為了減少招標公告的發(fā)布費用,招標人對在該省日報和《中國經濟導報》上發(fā)布的招標公告內容進行了大幅度刪減,但注明了招標全文見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yè)信息網(wǎng),并規(guī)定在購買招標文件的同時,潛在投標人須提交1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后才能夠購買,以保證潛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后參與項目投標,防止招標失敗。
問題
1.我國指定的招標公告發(fā)布的媒介有哪些?
2.分析案例,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過程中存在哪些不正確行為?
3.根據(jù)案例內容,拓展分析,假如招標公告發(fā)出2日后,已經有4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此時招標人感覺公布的資格條件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太高,可能影響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于是決定將注冊資本金調整為1000萬元人民幣,但怎樣實施存在3種意見,其中:
A.招標公告已經發(fā)出了3日,同時已有4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為了減少招標時間,可以直接在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中對上述兩項資格條件進行調整,并在開標前15日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這樣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
B.不用告知投標人,僅需在評標過程中靈活掌握就可以了,這樣既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實現(xiàn),又不至于引起投標人對調整資格條件的各種猜疑,有利于投標人競爭。
c.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在公告和招標文件中同時調整資格條件,并通知已經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更換新的招標文件,開標時間相應順延。
這當中,意見A和意見B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而意見C則需要順延開標時間。如果你是招標人,應采納上述三種意見中哪一種?為什么?
第三題
某工程項目,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出工程標底價為270萬元。開標時先判斷各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在工程標底價±5%范圍內為有效標書,評標時以[(工程報價一實施標底價)/實施標底價的絕對值]最小的為中標單位,實施標底價為有效投標報價的平均值,各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見表4-1。
問題
確定該招標項目的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