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是對已經登記過的土地使用權設定出租權的登記。
1、基本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 支付租金的行為。
2、法律特征
(一)用于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 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fā)必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 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 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三)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四)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 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