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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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張某到A公司應聘,并于當日與A公司簽訂了

來源:焚題庫 [2021-05-14] 【

類型:學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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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題 2018年1月2日,張某到A公司應聘,并于當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于2020年1月1日期滿。簽訂合同當日,張某被A公司派到B商場工作,與B商場簽訂了借聘協(xié)議,確定了借聘關系。至2019年7月6日之前,張某一直在B商場工作,由B商場對其管理并支付工資。2019年7月6日,B商場以張某違反商場的勞動紀律(一個月內遲到兩次)為由,與張某解除了借聘關系,同時,B商場口頭告知張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經查,張某確實在一個月內遲到兩次,但不構成嚴重違反A公司勞動紀律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請結合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請分析說明A公司和B商場的做法是否合法?
     (2)張某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答案:(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A公司和B商場的做法不合法。張某的勞動合同是與A公司簽訂的,與B商場之間只是借聘關系。對此,應認定張某只與A公司之間有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有關張某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續(xù)訂、終止等手續(xù),都應由A公司與其辦理。本案例的處理決定由B商場做出,其主體不合法。處理決定不符合A公司與違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在勞動爭議發(fā)生后,張某應按照下列步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調解。當企業(yè)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2)調解。當企業(yè)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仲裁。調解不成時,張某在規(guī)定時效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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