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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簡述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含哪些內容
參考答案:
勞動合同除法定條款以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規(guī)定其他補充條款。約定條款的內容只要合法.就同法定條款一樣,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常見的約定條款有以下內容:(1)試用期限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內,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所介紹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依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培訓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培訓的項目、條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培訓費用的支付方法、服務期限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保密事項
勞動過程涉及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當事人可以對有關保密事項加以明確規(guī)定,使之成為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一項基本義務!秳趧臃ā芬(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chǎn)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于基本保險需求的愿望,包括補充醫(yī)療保險、補充養(yǎng)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jīng)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愿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tǒng)一。
(5)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只能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概括,無法窮盡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約定條款之外對有關條款作新的補充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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