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提高練習題三
一、簡答題
1、簡述訴訟時效的中止與訴訟時效的中斷。
2、簡述訴訟時效與取得實效。
3、簡述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
4、簡述訴訟時效制度的作用。
5、簡述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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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題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xù)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jù)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jīng)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lián)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jù)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
(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jīng)屆滿?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jù)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辦出國手續(xù)向乙借款2萬元,寫有借條,約定在出國前返還借款。后甲出國,并在國外生活了近3年。其間,甲雖與乙一直有聯(lián)系,但對借錢一事卻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國,此時乙因女兒病重急需用錢,找到甲,甲當即表示盡快還錢,并在原借條上寫下“2003年1月10日前還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時,甲稱其債務早已過訴訟時效,不用返還。
問題:
(1)甲對乙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jīng)屆滿?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條上寫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還清”的行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過訴訟要回甲所欠的錢?
3、甲出售一批奶牛給乙,雙方約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養(yǎng)牛場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個月后向甲付款。一個月后,乙沒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無暇顧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車禍受傷成了植物人,因對由誰擔任其監(jiān)護人發(fā)生爭議,遲至2001年8月4日才確定由丙擔任甲之監(jiān)護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財產(chǎn)時,發(fā)現(xiàn)尚有乙的欠款沒有追回,遂向乙主張權利,因乙認為該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過不愿償還而發(fā)生糾紛。
問題:
(1)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計算?為什么?
(2)本案中,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不受保護?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