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1、(1) 甲、乙對房屋的共同共有關系,甲、丙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2) 依公示、公信原則,丙信賴了該房產公示的權利狀態(tài),并且甲和丙之間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已經進行了公示(登記),故丙取得房產所有權。甲、乙對房屋具有共同共有關系,甲未與乙協商私自處分該房產,乙得追究甲的侵權責任。
2、(1) 甲、乙的合同被撤銷,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2) 丙依公示、公信原則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3、(1) 房屋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必須辦理登記。乙雖履行了付款義務,但未辦理登記,故未取得所有權。
(2) 丙雖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但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丙替代甲成為出租人,應承受該租賃契約,故乙有權拒絕騰房。
4、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比如繼承、強制執(zhí)行、公用征收、法院生效判決等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是乙雖然取得了房地產的合法權利,但沒有進行登記,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5、(1) 甲、乙與丙之間合同的標的物為贓物,依《民法通則》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甲、乙與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2) 丙不能以善意取得為由主張取得該駱駝的所有權。本案中,雖然丙取得駱駝時系出于善意,且基于交易行為,支付了對價,但因標的物為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丙無法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駱駝的所有權。
(3) 甲、乙應當將所得價款返還給丙。依《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6、本案中,丙從乙處購買攝像機時不知乙為無權處分人,丙支付了合理的價格,而且已經受讓了該標的物的占有,該攝像機屬于法律上允許自由流通之物,乙丙間的買賣行為沒有瑕疵,故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攝像機的所有權。甲物權向丙進行追索。至于乙出賣該攝像機的行為,構成了對甲財產的侵害,對此,甲可向乙提出侵權之訴或者違約之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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