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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試(卷4)綜合案例分析精選題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   2018-04-24   【

        【案例1】超市制定的罰款規(guī)定屬什么性質?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這家超市的?。 200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樣與老伴前去超市買東西。按慣例李老太負責挑選,老伴負責推車交錢。一圈下來,東西已經(jīng)挑選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滿載貨物的小車交錢去了。這時,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見出口處貨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說得了糖尿病吃點杏子好,我也不妨試試。于是就順手拿了一包;仡^一看老伴已經(jīng)交完錢出去了,心里一著急,拿著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剛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個“人贓俱獲”。李老太和那包3塊錢的杏干被保安帶到了辦公室。保安人員說,“我們超市有規(guī)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罰1000元!崩罾咸砩蠜]有帶那么多錢,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當作小偷,李老太自覺很沒面子,回家后也沒敢告訴家人。此后,茶飯不香,夜不能寐,連春節(jié)都沒過好。春節(jié)后,李老太鼓足勇氣找到當?shù)毓ど绦姓芾砭滞对V。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還沒等李老太說完,就以該案為治安案件不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機關申訴。

        請問: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為什么?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超市"制定的罰款規(guī)定是什么性質? 屬于無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員的罰款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民事侵權行為

        (4)工商部門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錯誤的。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參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為他沒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規(guī)授權。

        (2)“超市"制定的“罰款規(guī)定",屬于無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員的罰款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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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楊某等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嗎?

        2002年春節(jié)期間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隊副隊長楊某與行政庭副庭長敖某等一行四人,身著警服、駕駛警車來到街心路口,見大街上人多車擠,便拉開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車速過快,將停在路邊下客的一輛新“的士”的車門刮破一道口!暗氖俊彼緳C上前理論,楊某稱:“我們在執(zhí)行公務,你為何不讓道,你自認倒霉吧”!“的士”司機說:“我是替老板開車,現(xiàn)在新車被你們刮壞,怎么也得有個說法”。雙方遂爭吵起來。楊某等人又是兇又是罵,將“的士”司機推到一邊揚長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機找到市法院領導,要求解決問題。經(jīng)法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楊某等人當天是開著警車去一企業(yè)老板處吃拜年飯,并非執(zhí)行公務。遂決定給予楊某、敖某等警告處分,并責令由其個人賠償“的士”司機的損失。“的士”司機不服,認為人是法院的法官,車是法院的警車,應當由法院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

        (1)本案楊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公民身份

        (2)本案楊某等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 楊某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1)楊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楊某等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個人行為,因為該行為與執(zhí)行職務無關。

        (3)本案應由楊某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3】處分段某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段某,男,46歲,某單位人事科長。段某在當人事科長期間,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級主管部門批給的招工指標中,利用職權私自安插其親友5人。對此,本單位職工潘某向上級紀檢部門寫信揭發(fā),使段某受到通報批評,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調整工資之機,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為,致使潘某未能升級。潘某向紀律檢查機關提出控告,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段某撤職的行政處分。請問:處分段某的憲法根據(jù)是什么?

        【參考答案】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申訴、控告、檢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段某打擊報復控告人,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公然侵犯,理當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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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糾錯評論責編: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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