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國家司法考試二卷《刑法》練習題第五章 犯罪構成要件
【內容提要】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在我國刑法理論上,通常從層次上將犯罪客體分為三種,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亦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全部。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亦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亦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它與犯罪客體既是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它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等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表現(xiàn)人的意志或意識,危害社會的行為。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的表現(xiàn)形式。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所謂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所謂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通常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原因與結果是哲學上的一對范疇。在辯證唯物主義因果論看來,引起一定現(xiàn)象發(fā)生的現(xiàn)象是原因,被一定現(xiàn)象引起的現(xiàn)象是結果,這種現(xiàn)象與現(xiàn)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lián)系,就是因果關系。以辯證唯物主義理論為指導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相對性、時間序列性、條件性和具體性以及復雜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是從主體的自然屬性上分,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自然人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單位主體則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團體。二是從法律屬性上專門對自然人主體進行的分類,犯罪主體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能力是構成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必備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必備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構成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除具備上述要件外還要求具有特定的職務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它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的規(guī)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在刑法理論上將犯罪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類型。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的規(guī)定,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在刑法理論上將犯罪的過失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類型。根據我國刑法第16條的規(guī)定,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是犯罪主觀方面的選擇要素,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動機,是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起因。行為人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認識的錯誤是犯罪主觀方面的附帶要素,所謂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后果的有關的事實情況所產生的不正確認識。刑法上所說的錯誤,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行為人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二是行為人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