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簡稱《計量法》,是調整計量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1985年9月6日審議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計量法》是國家管理計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實施計量法制監(jiān)督的最高準則!队嬃糠ā饭6章35條,基本內容包括:(1)計量立法宗旨;(2)調整范圍; (3)計量單位制;(4)計量器具管理;(5)計量監(jiān)督;(6)計量授權;(7)計量認證;(8)計量糾紛的處理;(9)計量法律責任等。
制定《計量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單位制的統(tǒng)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從而促進國民經濟和科技的發(fā)展,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提供計量保證,并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以及保護國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計量法》的調整對象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國人民解放軍、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凡是建立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計量器具,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開展計量認證,實施仲裁檢定和調解計量糾紛,以及進行計量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所發(fā)生的各種法律關系。它側重調整單位制的統(tǒng)一以及影響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計量問題,有關家庭自用、教學示范用的計量器具一般不在《計量法》的調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