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質量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應試須知
2009年全國質量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考試定于6月21日舉行,請各位考生按照準考證上的考試時間和考場安排參加考試。
本考試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荚嚂r,書籍、資料、手機等通訊工具、快譯通、商務通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
現(xiàn)將考試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考試前的準備
1.認真核對下發(fā)準考證的各個欄目,特別是報考級別和考試科目,發(fā)現(xiàn)錯誤,立即通過原報名渠道向寧波市人事考試中心(地址:寧波市柳汀街557號人才大廈三樓301室,電話:87131622)提出更正。
2.由于答題卡上的答題情況是通過光電閱讀器進行識別的,不規(guī)范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參考人員應仔細閱讀下面的答題方法,按照本須知要求進行答題。
3.考試時務必攜帶藍(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2B鉛筆(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劃破答題卡)和軟橡皮(最好是繪圖橡皮)。嚴禁用各種彩色筆和碳素鉛條代替2B鉛筆。鋼筆(圓珠筆)用于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姓名、漢字或數(shù)字;鉛筆用于填涂信息點;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鉛筆印跡。
4.事先熟悉考點,以下為考點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公交線路:
學 校 |
學 校 地 址 |
聯(lián) 系 電 話 |
可 到 達 公 交 路 線 |
寧波市四眼矸中學 |
江東朱雀新村200號 |
87391491-門衛(wèi) |
9、11、15、513路至紫鵑新村或丹鳳新村或五礦大廈站 |
5.考前二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軍官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6.考生須妥善保存準考證,以便屆時(約三個月后)點擊寧波考試網( www.nbks.net)查詢考試成績及下一年度報考時使用。
二、答題方法
1.考試時,應考人員在拿到試卷的同時將得到一張答題卡,答題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試卷答題信息。
2.拿到答題卡后,應首先用鋼筆(圓珠筆)在答題卡姓名欄空白處填寫姓名漢字,在準考證號空白格內填寫準考證號阿拉伯數(shù)字,一格一個數(shù)字(共11位),在科目代碼空白格內填寫科目代碼(每份試卷卷首的指導語均有科目代碼列出)。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證號、科目代碼數(shù)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
3.考試正式開始后,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后在答題卡相應題號下涂黑所選答案項的信息點。一定要看清答題卡上題號的排列順序再涂選項,不要錯位。
4.填涂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涂的信息點,填涂時用鉛筆橫向涂寫數(shù)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
5.最后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錯誤,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項
1.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后六十分鐘內不能交卷出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2.拿到試卷、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是否有缺頁、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向監(jiān)考人員提出更換。
3.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弄破試卷和答題卡,也不得在答題卡上打草稿(試卷題本空白處可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會影響考試成績?荚嚱Y束后,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
4.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考場內不得吸煙,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換答案;應考人員如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按《人民共和國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中相關規(guī)定處理(有關違紀處理規(guī)定,附后)。
5.請考生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點,駕車的考生請自行解決車輛的停放場所,考點學校原則上不承擔車輛的停放和保管職責。
考試時切記攜帶藍(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2B鉛筆、橡皮及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及手表等計時工具!
《國家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中《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有關條款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 [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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