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PD008-2005)
。ǖ1版 第3次修訂)
1. 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產品認證的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恢復、撤銷、注銷認證以及CB測試證書批準、撤銷和測試證書/報告的更改。
2. 產品認證
2.1 批準認證的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批準頒發(fā)認證證書。
2.1.1 申請人具有法人地位,并在認證過程中履行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2.1.2 產品經檢測符合相應認證標準;
2.1.3 工廠經檢查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2.1.4 文件齊全;
2.1.5 申請人繳納了有關認證費用。
2.1.6 申請人應向中心相關產品處提出認證申請。
2.2 保持認證的條件認證有效期之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繼續(xù)持有認證證書。
2.2.1獲證產品通過需要時進行的產品抽樣檢測(生產線、倉庫、市場),證明仍然符合相應的認證標準;
2.2.2通過監(jiān)督檢查,證明工廠仍滿足監(jiān)督檢查的要求;
2.2.3 認證更改時,按《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和程序》的要求辦理了相關手續(xù);
2.2.4沒有違反《產品認證證書暫停、恢復、撤銷、注銷的條件和程序》的情況;
2.2.5 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和使用有關產品認證標志;
2.2.6 申請人繳納了有關認證費用。
2.3 擴大認證范圍的條件
2.3.1 產品型號/類別的擴大 a. 申請認證的產品與已獲證產品產自同一生產場地,符合單元劃分原則并與已獲證產品使用同一標準的另外型號/類別的產品; b. 申請認證的產品與已獲證產品產自同一生產場地,但與獲證產品使用不同的標準的另外類別的產品。
2.3.2 生產場地的擴大 已獲證的產品增加生產場所。
2.3.3 擴大認證范圍應向中心相關產品處提出認證申請。
2.4 縮小認證范圍的條件 減少同一張認證證書所包含的產品型號。 縮小認證范圍應向中心相關產品處提出申請。
2.5 暫停認證的條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暫停證書。
2.5.1持證人提出證書暫停持證人應向檢查處或相關的分中心提出證書暫停申請;
2.5.2獲證工廠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接受監(jiān)督檢查,包括下列情況:
1) 認證機構根據認證申請記載的信息,經過電話、傳真、信函等手段,仍然不能聯(lián)系到持證人/獲證工廠時;
2) 持證人主動提出延期檢查的,具體為:
a)電線電纜、照明設備產品提出延期時間超過首次應監(jiān)督檢查的時間1個月的;
b)提出延期時間超過應監(jiān)督檢查的時間3個月的;
c)提出延期時間超過應監(jiān)督檢查的自然年度內(即2004年度、2005年度……)。
3)從應監(jiān)督檢查之日起算,工廠聲明連續(xù)十二個月不生產獲證產品的;
4)在應監(jiān)督檢查的自然年度內,工廠聲明無獲證產品生產,致使不能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5) 其它因持證人/獲證工廠原因,不能按時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
2.5.3工廠檢查表明,持證人/獲證工廠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或CQC標志認證要求和認證機構要求的,具體如下:a 工廠檢查中發(fā)現有嚴重不符合項,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證書時;b 工廠檢查中開具的不符合項報告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報檢查組驗證的;c 持證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證書或認證標志。
2.5.4獲證后監(jiān)督抽樣檢測/國家質量監(jiān)督抽查或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規(guī)定的年限須進行送樣測試的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證書的;2.5.5 監(jiān)督檢查時,工廠不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樣品送達檢測機構的;
2.5.6逾期未交納認證費用的;
2.5.7其它需要暫停的情況。
2.5.8 暫停期間有關事項
2.5.8.1 在證書暫停期間,必須交納年金。
2.5.8.2原則上,暫停期為24個月,暫停時間自簽發(fā)《暫停認證證書通知單》之日算起;
2.5.8.3 暫停期間,證書為無效狀態(tài)!
2.6恢復認證的條件
2.6.1對于2.5.1~2.5.2的情況,暫停期間內由持證人申請恢復,原則上需通過按初始檢查的要求進行全要素工廠檢查和抽樣檢測,并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的費用;2.6.2對于2.5.3~2.5.7的情況,暫停期間持證人/獲證工廠經過整改,并提出正式的恢復申請,經認證機構確認糾正措施有效;
2.6.3證書暫停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含12個月)的,按2.6.1和2.6.2處理;暫停期限在13個月到24個月的,原則上按初始檢查的要求進行全要素工廠檢查,并對產品抽樣作型式試驗,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的費用。
2.6.4 對于2.6.1~2.6.2的情況,持證人應向檢查處或相關的分中心提出恢復申請。
2.7 撤銷認證的條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撤銷證書。發(fā)生2.7.7和2.7.9所述情況的除撤銷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7.1 證書暫停期限已滿,持證人未提出恢復證書的正式申請;
2.7.2 在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證書的持有人未采取糾正措施或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無效;
2.7.3 持證人/獲證工廠因不按時交納認證費用暫停證書,暫停期滿仍不交納認證費用的;
2.7.4 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布文件,要求撤銷證書的;
2.7.5 國家監(jiān)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2.7.6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缺陷,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2.7.7 持證人違規(guī)使用證書和認證標志,造成嚴重后果的;
2.7.8當按照《工廠檢查特殊程序》,先發(fā)證后工廠檢查時,工廠拒絕在規(guī)定期間內接受工廠檢查的;
2.7.9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認證證書的;
2.7.10 拒絕接受國家或認證機構規(guī)定的跟蹤檢查的;
2.7.11 在證書暫停期內不交納證書年金的;
2.7.12 其它需要撤銷證書的情況。
2.8 注銷證書的條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注銷證書。
2.8.1證書的持有人提出申請注銷證書的持有人應向檢查處或相關的分中心提出注銷申請。
2.8.2 證書超過有效期,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2.8.3 持證人/獲證工廠因破產、倒閉、解散等情況,導致獲證產品不生產時;
2.8.4獲證工廠地址變遷,與認證證書不一致,原地址不再生產獲證產品的;
2.8.5認證使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則或者認證實施規(guī)則變更,持證人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
2.8.6其他需要注銷證書的情況。
3. CB測試證書
3.1 批準獲得CB測試證書的條件:a. 申請人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諾在認證過程中承擔應負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CB測試證書的過程中遵守IECEE體系的規(guī)則;b. 產品經檢驗符合相應IEC標準。
3.2 CB測試報告/證書更改的條件:a. 申請人/制造商/工廠名稱和地址的變更;b. 在已獲得的CB測試報告/證書基礎上追加某些國家/地區(qū)的標準差異測試;c. 產品標識的更改;d. 產品安全件的更改;e. 更改申請應在CB測試證書頒發(fā)二年內提出,超時按新申請?zhí)幚怼?BR> 3.3 若發(fā)生下述情況,CQC將撤銷CB測試證書:a. 濫用證書;b. 產品不再與測試過并在測試報告中描述的樣品相符;c. 證書持有者要求撤銷;d. 因申請人原因,致使頒發(fā)的證書有錯誤的。
來源:考試網-質量工程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