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
1.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產品范圍
《產品質量法》適用的產品范圍,是以銷售為目的,通過工業(yè)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所獲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即指用于銷售的經過加工制作的工業(yè)產品、手工業(yè)產品和農產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初級農產品(如小麥、水果等)、初級畜禽產品、建筑工程等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未投入流通領域的自用產品,贈予產品等也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
2.產品質量責任
(1)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不履行保證產品質量義務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判斷產品質量責任的重要依據。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了認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對于產品質量規(guī)定必須滿足的條件,如《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是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無論何種標準,一經生產者采用,并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的擔保承諾。三是產品缺陷。
(3)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是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前提。
《產品質量法》的上述規(guī)定,從法律上確立了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標準。一般來說,產品存在缺陷,即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大體有以下情況:一是產品本身不應當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如兒童玩具),但因設計、制造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這種危險即為“不合理的危險”。二是某些產品因本身的性質而具有一定的危險(如易燃易爆產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不會發(fā)生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但因產品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導致該產品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這種危險就屬于“不合理危險”。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因產品設計上的原因導致的不合理危險(也稱設計缺陷)。即產品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卻由于“設計”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玻璃制的火鍋,如果由于結構或安全系數(shù)設計不合理,就有可能導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危及使用者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
二是制造上的原因產生的不合理危險(也稱制造缺陷)。即產品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卻由于“加工、制作、裝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生產的幼兒玩具制品,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安全的軟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屬材料并帶有銳角,則有可能導致傷害幼兒身體的危險。
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產生的不合理危險(也稱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說明缺陷)。即由于產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由于生產者未能用警示標志或者警示說明,明確地告訴使用者使用時應注意的事項,而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例如,煤氣熱水器在一定條件下對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險性,需要生產者告知,必須將熱水器安裝在浴室外空氣流通的地方。如果生產者沒有明確告知上述情況,就可認為該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來源:考試網-質量工程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