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和產品責任是不是同一個概念呢?究竟兩者有沒有區(qū)別呢?
眾所周知,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我國產品責任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生產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即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即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后,銷售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人的,銷售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各國法律對于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基本上都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即不以產品提供者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只以產品本身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事實作為承擔賠償?shù)姆梢罁?jù)。我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即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這種立法體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我國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產品質量義務就是根據(jù)法律或者合同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當事人在產品質量方面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一定行為的行為。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產品質量法》明確規(guī)定了認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jù),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對于產品質量規(guī)定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如《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是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jù)。無論何種標準,一經(jīng)生產者采用,并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責任的擔保承諾。三是產品缺陷。考試網(wǎng)
由此可見,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不是同一概念,這兩者有著明顯的區(qū)別:首先,兩者的性質不同。產品責任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權。產品質量責任是再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對其作為或者不作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應的責任、產品瑕疵擔保(合同責任)、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以及刑事責任,是一種綜合責任。其次,責任主體不同。產品責任的主體只限于生產者和銷售者,通常與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職員無關;但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除了生產者和銷售者外,還包括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再次,兩者的責任范圍不同。產品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只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除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外,其責任形式還有合同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另外,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產品責任只能產生于損害結果發(fā)生之后,沒有損害的事實就不可能產生產品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產生于產品的生產、銷售、管理、使用、消費等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只要上述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或者存在損害的事實,就有可能產生產品質量責任,并不一定在產品使用中有損害事實作為承擔責任的要件。
可以說,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概念在內的一個大的綜合的責任概念。因此,產品質量是產品質量責任的內容之一。
來源:考試網(wǎng)-質量工程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