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情況時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
(1)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者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接受貨物,則從貨物交付給買方而買方違反合同不受領貨物時起,風險即轉移給買方承擔。
(2)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yè)地以外的某一特定地點收取貨物,則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付時起,風險轉移給買方承擔。
4、與貨物風險轉移相關的其他因素
(1)貨物的特定化與貨物風險轉移。貨物特定化是指賣方在貨物上加注標志,或以裝運單據、通知買方等方式將貨物清楚地確定在合同項下的行為。
根據《公約》的規(guī)定,貨物風險的轉移與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一樣,都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即必須以將非特定物進行特定化為前提。被特定化的貨物,風險自賣方將貨物特定化時起轉移給買方。
(2)保留控制貨物處分權與貨物風險轉移!豆s》認為,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分權的單據,只是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一種擔保,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3)根本違約與貨物風險轉移。《公約》規(guī)定,如果賣方已根本違約,即使風險已轉移于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這種根本違約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方法。關于此項規(guī)定,有兩點需要說明:第一,此項規(guī)定僅適用于賣方根本違約的場合;第二,按此規(guī)定,賣方的根本違約并不影響貨物的風險按《公約》的規(guī)定轉移給買方,只不過,買方對賣方根本違約所應享有的采取各種補救方法的權利不受損害。也就是說,在賣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即使貨物風險已轉移到買方,買方仍然有權采取宣告解除合同、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或請求損害賠償?shù)染葷椒ā?/P>
上一篇:自考國際商法考點:貨物所有權轉移
下一篇:自考國際商法考點:買方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