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從形式上講,權利的一般含義是:法律規(guī)定,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
2、義務,此處僅指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即由法律規(guī)定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義務主體或承擔義務人應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
3、權利的分類
、俟珯嗬退綑嗬澐值慕嵌群蜆藴手饕欠傻牟煌悇e:公法與私法。
②對世權和對****。劃分的角度和標準是權利的效力范圍的不同。
、墼瓩嗬途葷鷻。劃分的角度與標準是權利是否獨立存在。
④專屬權與可轉移權。劃分的角度與標準是這項權利可否轉移。
4、義務的分類
、俟x務與私義務。依法律不同而分。
、趯κ懒x務與對人義務。依效力范圍不同而分。
、壑髁x務與從義務。依義務是否獨立存在而分。
、軐倭x務與可移轉義務。依這種義務可否移轉而定。
5、權力與義務兩詞有時可以通用,有時又有區(qū)別。在漢語詞匯和法律規(guī)定中,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是有嚴格區(qū)分的。
國家權力或者是指人民代表大會的名稱(全力機關),或者是指國家,國家機關行使的職權,權限。
6、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有權利即有義務,有義務即有權利,兩者互為目的與手段。就義務而言,或者是享有權利人應盡的義務,或者是其他人應盡的義務。人的社會性和我國所有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也都表明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是不可分的。
(二)
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或權力-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或參與者。通常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國家。
3、法律關系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大體上可分為三類,即物、精神財富(通稱為知識產權)以及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4、法律關系的演變是指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這種演變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本身。有的演變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但大部分演變僅由法律提供演變的前提和模式,還需要特定的情況和條件,在法學上即稱為法律事實:一類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事件;另一類是人的行為(合法行為或違法行為)。
5、法律關系的分類如果依大多數國家法學中通用的公私法之分作為標準,可分為公法法律關系、私法法律關系和公私混合法律關系三類。
6、公法主要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
7、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8、公私混合法在我國主要指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huán)境法等。
9、公法主要調整縱向關系,私法主要調整橫向關系,公私混合法調整縱向與橫向相互結合的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