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w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而應(yīng)承擔的賠償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wù)是指自締約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wù),包括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wù)。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事人的利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如一方違反合同,受害方可以獲得比較充分的救濟。但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磋商階段,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之間的信賴關(guān)系都要為訂立合同進行一定的準備工作,此時任何一方的過失都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害,甚至有的當事人還會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賴而故意損害對方利益。為了使當事人能謹慎地訂立合同,法律對締約過程中的當事人提出了比普通關(guān)系中的當事人更高的要求,以保護合同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不受侵犯。例如,《通則》中規(guī)定,禁止當事人惡意談判;不得泄露或不適當?shù)厥褂谜勁袑Ψ降拿孛苄畔⒌取?/P>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