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法系的主要特點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在羅馬法的原則和形式的基礎上,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藍本,以成文化、法典化為主要特征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在13世紀形成于西歐,法國和德國以及許多歐洲大陸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都屬于大陸法系。除此之外,整個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國家也屬于大陸法國家。另外,在屬于英美法的某些國家中,有一些地區(qū)屬于大陸法系,如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在亞洲,日本、土耳其等國主動引人大陸法,對本國法律體系進行改造。我國的臺灣地區(qū)也屬于大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普通法為基礎發(fā)展起來的,以英國、美國為代表,以判例法為主要特征的法律體系。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xiàn)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qū),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我國的香港地區(qū)也屬于英美法系。
3、兩大法系主要差異:
(1)從法律淵源來看,制定法是大陸法的主要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tǒng)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guī)。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tǒng),但仍以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為主。
(3)從法律結(jié)構(gòu)和法律分類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jié)構(gòu)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jié)構(gòu)是在普通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普通法主要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guī)則。英國法系缺乏嚴格的部門法分類。
(4)從法官作用來看
大陸法系法官:適用和解釋法律;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遵循先例。但英美法國家的遵循先例并不是絕對的,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①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②推翻先例。美國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③避開先例。主要適用于下級法院不愿適用某一先例但又不愿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后兩個案例在實質(zhì)性事實方面存在區(qū)別為由而避開適用先例。
(5)兩大法系的差別正在逐漸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