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
1.必要的共同訴訟 普通的共同訴訟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經(jīng)法院通知參加
3.指定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4.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復議機關
5.派出機構
(二)單項選擇題
1.D 2.D 3.B 4.D 5.C
(三)多項選擇題
1.ABC 2.BC 3.BC 4.ABC 5.ABC
(四)簡答題
1.行政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的特征有: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訴訟,這是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主要區(qū)別; (2)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即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zhí)行。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一審程序中他們的稱謂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如適用第一審程序,仍稱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果適用二審程序,則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則稱為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執(zhí)行人。
2.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被告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授權組織;(2)必須是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授權組織;(3)必須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另外,行政訴訟法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3.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qū)別在于: (1)必要共同訴訟是因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普通共同訴訟是因為數(shù)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2)因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對是否合并審理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數(shù)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只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合并審理時才構成普通的共同訴訟,否則不構成共同訴訟案件。
4.行政訴訟第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有一方是復數(shù)時才有產(chǎn)生第三人的可能性。(2)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此處的“利害關系”,是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使其獲得某種權利,獲得某種利益;或者使其喪失某種利益,增加某種義務;或使其權益受到某種不利影響。(3)經(jīng)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本訴已經(jīng)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從而與原告、被告現(xiàn)有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并承擔基本相同的訴訟義務,其中對于第三人較為重要的權利是:其在訴訟中有權提起與本案有關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五)案例題
本案涉及到行政許可的問題,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賦予其從事某種活動或擁有某種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作出這種行為時,往往會牽涉到相鄰或相關人的利益。本案就是這種情況,本案從形式上看,土地規(guī)劃局批準王某改建私房的行為,并未涉及劉某,其具體行政行為并未針對劉某作出,但從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實施效果上看,這一行政行為存在著侵犯劉某的合法權利的可能性。根據(jù)《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可以作為原告以縣土地規(guī)劃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王某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因此可以申請或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