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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非選擇題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5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26.直系血親
27.“七出”
28.無效收養(yǎng)
29.夫妻一體主義
30.訴訟離婚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2題,每小題6分,共l2分)
31.有效的結婚合意應符合哪些條件?
32.簡述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
五、論述題(本大題l4分)
33.試述親權的內容。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第34題ll分。第35題13分,共24分)
34,張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 2001年7月26日 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當時張某王某均20歲,相識后彼此之間互相產(chǎn)生了愛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當?shù)鼗橐龅怯洐C關領取了結婚證?苫楹笊詈镁安婚L,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激烈爭吵,甚至發(fā)展到拳打腳踢的地步,夫妻之間的感情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結果雙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個月,張某某即收拾東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來張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勸說和請求下,重新回到王家,與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兩人仍是I:/角不斷,而且時常還是以拳頭相見。2003年3月的一個下午,張某某從集市上趕回家中,但見房門緊閉,又沒有在外面上鎖,門卻打不開。她一氣之下破窗而入,發(fā)現(xiàn)丈夫王某萊正和一個女人躺在床上。她嚴厲斥責丈夫的不道德行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頓拳頭。張某某氣憤之極,遂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與王某某離婚。
(1)我國新頒布的《婚姻法》,對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做了哪些規(guī)定?
(2)當事人故意隱瞞結婚年齡領取了結婚證書,其婚姻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5.1999年5月,邵某經(jīng)人介紹結識本市居民王某,并于同年6月,在相互并不很了解的情況下匆忙結婚;楹蟛痪茫勰嘲l(fā)現(xiàn)王某原來是個無業(yè)游民,好吃懶做,性情暴躁。于是,邵某苦口婆心地規(guī)勸丈夫。豈料,王某見邵某對自己不滿意,且有責怪之意,不由得怒火中燒,對邵某張口大罵。夫妻倆大吵大鬧一場,邵某一氣之下回了娘家居住,不久,又被王某接回。此后,王某依舊惡習難改,不務正業(yè),夫妻倆常為一些生活瑣事而爭吵,繼而大打出手。邵某三天兩頭跑回娘家向老母哭訴。
2002年10月,邵某的父親身患重病,臥床不起。臨終前,他把一個1萬元的存折交給了邵某,希望她自己收好,別讓王某知道。但不久王某還是知道了這件事,并多次向邵某索要存折,都被邵某拒絕了。2003年底,邵某成了下崗工人。失業(yè)后,王某對邵某更是冷嘲熱諷,極盡挖苦之能事。邵某氣憤之下,決定用父親給的錢到商場中承包個攤位,做服裝生意。王某知道后威脅邵某不得擅自動用那筆錢,不然就要砸爛她的攤子。無奈之下,邵某提出離婚。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把那筆錢拿出來平分。邵某當然不同意,堅持那筆錢是父親給自己的。雙方爭執(zhí)不下。2004年4月,邵某和王某又因家庭事務吵鬧不休,王某動手打了邵某。邵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依法確認自己對繼承所得財產(chǎn)的所有權。
問:本案中,邵某繼承父親遺產(chǎn)所得的財產(chǎn),是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邵某的個人財產(chǎn)?
參考答案
一、l.B 2.A 3.D 4.B 5.B 6.A 7.C 8.A 9.B 10.B 11.D 12.B 13.C 14.B 15.C
二、l6.ABCD 17.BD 18.BCD 19.AD 20.ABD 21.ABCD 22.ABCD 23.BD
24.BCD 25.BC
三、26. 直系血親指相互間具有直接的血緣聯(lián)系的血親。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為直系血親。
27. “七出”又稱“七棄”,是指禮法規(guī)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婦”的七條理由。其起源于我國奴隸社會末期,起初為禮制的內容,以后由封建統(tǒng)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28.無效收養(yǎng)行為是欠缺收養(yǎng)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養(yǎng)行為,這里所說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這種行為不具有收養(yǎng)的法律效力,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
29.夫妻一體主義,又稱夫妻同體主義,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為一體,雙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30.訴訟離婚。又稱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間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 四、31.有效的結婚合意應符合哪些條件?
結婚合意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有效的結婚合意須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出于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
其次,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再次,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定方式。
32.簡述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
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是:
(1)夫妻必須是男女兩性合法的結合。男女雙方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結婚手續(xù),才能結為夫妻。男女兩性間任何形式的非法結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關系。
(2)夫妻必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也不是夫妻關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必須共同承擔生育和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和扶助老人等責任。
五、33.試述親權的內容。
親權以保護教養(yǎng)未成年子女為目的,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可分為關于子女人身上的權利義務(人身照護)和財產(chǎn)上的權利義務(財產(chǎn)照護)。親權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照護
父母對子女人身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兩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俟芙毯捅Wo權②姓氏決定權子女的姓氏是身份關系的標志。從各國立法來看,子女姓氏通用的原則有兩個:一是婚生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為姓氏,非婚生子女以生母的姓氏為姓氏。二是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議不成時,由監(jiān)護機關指定。
、圩∷付
父母既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自應有指定其住所的權利和義務。 ④交還子女請求權
親權人對于不法扣留、拐賣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脫離父母之人,有請求交還子女的權利。 ⑤身份法上行為的代理權和同意權
根據(jù)各國民法的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為代理權和同意權表現(xiàn)在:第一,身份行為的代理權,但須以法律上有特別規(guī)定者為限。第二,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為(訂婚、結婚、協(xié)議離婚)的同意權,還包括協(xié)議終止收養(yǎng)關系的同意權。第三,身上事項的決定或同意權。第四,身份上的訴訟行為的代理權。
(2)財產(chǎn)照護父母對子女財產(chǎn)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chǎn)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的處分權利、財產(chǎn)法上的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以及親權終止時的財產(chǎn)返還義務。①財產(chǎn)管理權②財產(chǎn)使用收益權③財產(chǎn)處分權各國法規(guī)定,親權人原則上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財產(chǎn)的處分權,但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經(jīng)法院或監(jiān)護機關的批準,父母始得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chǎn)。④財產(chǎn)法上行為的代理權和同意權⑤
在子女成年或解除親權時,父母應將子女的全部財產(chǎn)交給子女。
六、34.(1)根據(jù)我國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倌信p方系完全自愿。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xiàn)。這一規(guī)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的決定權屬于當事人本人。
、谀信p方必須達到我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即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結婚當事人禁止重婚是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要求,也是結婚的一個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后始得再婚,否則即構成重婚。
(2)在本案中,張某某和王某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雙方隱瞞了真實的結婚年齡騙取結婚證,但由于張某提交起訴書時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其婚姻關系有效。
根據(jù)《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北景钢校瑥埬程峤黄鹪V書時,王某已達到法定婚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方所得的財產(chǎn),除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chǎn),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于繼承和贈與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被繼承人和贈與人、遺贈人的意愿,如果一律把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受贈的財產(chǎn)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就有可能違背遺囑人、遺贈人和贈與人的意志,易使那些歧視、虐待過原遺產(chǎn)所有者的人也因婚姻關系而獲得財產(chǎn)。因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根據(jù)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chǎn),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有明確指定的,應當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本案中,邵某的父親在去世之前以口頭遺囑的形式指明這筆錢歸邵某一人,并明確指出,由于王某為人品行不好,邵某在有事時可以用這筆錢救急。據(jù)此,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顯然這筆錢是邵某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不是邵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王某索要并要求分割這筆錢的行為是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將這筆錢判決給邵某一人,這是尊重邵某父親意思表示的表現(xiàn),也是保護邵某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