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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產品質量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yè)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42、對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的處理重點是堅持以下(公告)、(曝光)、(整改)、(處罰)、(通報)五項制度。
43、我國質量標志有(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免檢標志)、(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及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等質量標志。
44、銷售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四種。
45、銷售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有(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實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銷售者造成損失的,銷信者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46、處理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的四個途徑有(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
47、監(jiān)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三種(定期監(jiān)督檢查)、(不定期抽查)、(復查換證)。
48、構成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產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和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失)、(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9、產品質量檢驗中介機構,(具備法人資格),(與政府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與生產者和銷售者也沒有產權關系和行政隸屬關系),(能獨立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責任)。
50、pry 認證標志用于中國(電子元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