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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簡述兩次鴉片戰(zhàn)爭對中國經(jīng)濟主權的損害?
第一,領土主權的破壞(沿海、內地、邊疆)
領土主權是一個國家最起碼的主權,最主要的主權。領土不完整,領土被侵占,這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特征。
鴉片戰(zhàn)爭前夕,中國領土主權是完整的,大約在1250萬平方公里。但是,從鴉片戰(zhàn)爭開始,中國領土開始被大塊地分割。
首先是香港被英國強行割占,并寫進了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9世紀50-60年代,沙俄乘火打劫,強迫清政府先后簽訂了《中俄璦琿條約》和《中俄北京條約》,強行割占了中國東北地區(qū)100多萬平方公里的領土。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及1881年《中俄伊犁條約》,沙俄又割占了我國西部邊疆五十萬平方公里的中領土。1912年外蒙古獨立。
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大片領土主權的喪失是近代中國殖民地半殖民地的重要特征。領土主權上有大量的經(jīng)濟主權,領土主權喪失,標志著大批經(jīng)濟主權也隨之喪失。
第二,司法主權的破壞。
領事裁判權,又稱治外法權,即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發(fā)生一切訴訟或經(jīng)濟糾紛,均由外國駐當?shù)仡I事處理,不受中國法律制裁。
中國司法主權喪失始于1843年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其中規(guī)定:中英兩國人“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交給管事官照辦”。這就是說,英國人在中國境內犯了罪,中國政府無權根據(jù)中國法律來判罪,而應由英國領事根據(jù)英國制定的法律來裁判。這就是所謂“領事裁判權”。
后來,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對此也做了同樣的規(guī)定。這就使得領事裁判權推而廣之,成為一切外國人在近代中國所擁有的共同特權。有了這種特權,外國人就可以在中國為非作歹,不受中國法律的制裁。
第三,關稅自主權的破壞
海關稅收是國家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是不容侵犯的國家主權。每個獨立國家都有權根據(jù)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制定各種關稅稅率,無需和外國商議,更不容外國橫加干涉。 但是1842年《南京條約》關于中外協(xié)定關稅和1858年《天津條約》進一步降低稅率等規(guī)定,極大地破壞了中國的經(jīng)濟主權,即中國政府既不能獨立地制訂關稅稅率,又不能行使關稅的征收、使用。
關稅稅收主要指進出口稅率、進口稅、出口稅、內地關稅(又稱子口稅)、復進口稅(又稱進口半稅)、鴉片稅厘、船鈔等內容,
以上權益的喪失是兩次鴉片戰(zhàn)爭后外國破壞中國經(jīng)濟主權的具體表現(xiàn)。
第四,海關行政權的破壞
海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管理、監(jiān)督進出口貨物合法進出國境和征收關稅的行政機關,是國家主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鴉片戰(zhàn)爭以前,盡管隨著封建政權的日益腐朽,但海關主權還是被清政府掌握。鴉片戰(zhàn)爭以后,外國逐步奪取了中國海關行政權。例如1842年《南京條約》規(guī)定外國領事代管外商及稅務;1853年英法美三國奪取上海海關;1858年《天津條約》規(guī)定中國海關聘請英人幫辦;1859年任命英人李泰國為中國總稅務司;1863年改任英人赫德為中國總稅務司;1865年中國總稅務司署遷往北京,成為清政府的行政機構。
赫德把持中國海關45年之久,建立了一整套殖民地海關制度。他長期把持中國海關,為帝國主義侵略、控制中國的財政經(jīng)濟命脈做了大量工作。1908年,總稅務司的管理范圍逐漸擴展到沿海沿江30多個海關。各關稅務司及重要官吏,幾乎全都是外國人。海關規(guī)定,在海關工作的中國人不許講中國話;海關的內外公文也不準用中文。海關行政管理權完全被控制在外國人手里,中國海關儼然是一個外國機構。 第五,沿海貿易權、內河航行權和內地通商權的喪失
在獨立國家的領海之內,外國商船只能在一定通商口岸進行貿易,不能在沿海各口岸之間任意貿易。至于內河,外國船只更是不能隨便航行。外國人也不能到一個國家的內地去隨便居住和做買賣。但是,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這些主權都遭到了嚴重破壞。 沿海貿易權始于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其中規(guī)定:允許英商在五口之間“貿易通商無阻”;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又規(guī)定:外國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轉口,而不重復課稅。
內河航行權和內地通商權始于1858年《天津條約》開放十口通商,如長江腹地的九江、漢口等。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對這一權益又兩次擴大。 借助這些不平等條約的規(guī)定,外國人得以在中國境內肆無忌憚地到處亂竄,借通商、傳教、游歷為名,行侵略之實;外國的船只和軍艦也得以在中國的沿海和內河橫行霸道,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嚴重災難 。 第六,租界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