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欧洲国产欧美一区精品,激情五月亚洲色五月,最新精品国偷自产在线婷婷,欧美婷婷丁香五月天社区

      自考

      各地資訊
      當前位置:華課網校 >> 自考 >> 海南 >> 考務考籍 >> 文章內容

      排行熱點

      海南省2021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guī)則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  [2021年8月24日]  【

        海南省2021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guī)則如下: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須事先知曉、認可并遵守的考試規(guī)則和紀律,考生應誠信考試,遵規(guī)守紀。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荚嚂r應遵守以下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憑“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在每科考試前40分鐘有秩序地簽名并經安檢后進入考場,對號入座,不得喧嘩和隨意走動。將“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放在座位旁。進考場時,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電子記事本、武器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

        二、考生領到試卷后,應首先檢查所發(fā)試卷與本次考試課程是否相符,清點試卷張數是否正確,檢查試卷有無漏印、字跡不清或試卷有無破損,發(fā)現問題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

        在指定位置清楚、準確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考生應主動配合課程筆跡信息采集。

        三、開考時間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提前作答者,視為違紀舞弊。

        四、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忌痪沓鰣鰰r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離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繼續(xù)考試,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忌t到耽誤時間,不予延補。

        五、考生答題前,必須認真閱讀答題要求。除作圖可用鉛筆外,須用(黑)色簽字筆答題,字跡要工整。答題時,必須按題號順序,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的區(qū)域,并按要求注明題號。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在試卷或草稿紙上答題一律無效,不予評卷打分。

        六、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fā)錯誤或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

        七、在考場內保持肅靜,不得吸咽,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

        八、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必須立即停筆,否則視為違紀舞弊。

        九、考生答完卷后應整理好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領回手機專用信封,等候監(jiān)考員宣布“考生離場”后方能退出考場。退出考場時,不得將答題卡、試卷或草稿紙帶走。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協(xié)助當公安機關、依照《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 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選節(jié))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jié)選)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人民共和國刑法》《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 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ea.hainan.gov.cn/ywdt/zxks/202108/t20210823_3039084.html

      責編:lyy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