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顧加分項目及分值。
(1)歸僑、華僑子女,港澳臺籍子女,少數(shù)民族考生,照顧5分。
(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根據(jù)浙政聯(lián)〔2013〕2號文件規(guī)定,照顧20分。
(3)駐舟部隊現(xiàn)役軍人子女,根據(jù)舟委〔2012〕6號文件規(guī)定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分錄取,在中考成績單上暫設定為25分。
(4)烈士子女,根據(jù)浙政聯(lián)〔2013〕2號文件規(guī)定,照顧30分。
以上項目不累計加分,符合2項及以上照顧加分的,只取加分高者一類。
2.各中考報名學校是2015年高中招生照顧加分申報受理與初審單位。各縣(區(qū))教育局教育科負責對各初中報名學校申報的照顧加分材料進行復審后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根據(jù)縣(區(qū))教育局審核后的學生加分證件,對學生加分進行最后的審核與確認(其中駐舟部隊現(xiàn)役軍人子女照顧名單,由舟山警備區(qū)政治部協(xié)同審查),并將確認結果函告市考試中心,由市考試中心負責具體數(shù)據(jù)錄入。
3.相關材料報送。5月20日前,凡符合舟山市高中招生照顧加分條件的學生,向中考報名學校提出加分申請,并提供可以加分的有關證件原件與復印件,逾期不報視作自動放棄。歸僑、華僑子女和港澳臺籍子女,提供僑辦出具的證明和考生戶籍證明;少數(shù)民族考生,提供戶籍證明;駐舟部隊現(xiàn)役軍人子女,提供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軍人身份證件和與考生關系證明;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和傷殘軍人子女,提供所在部隊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與考生關系證明。
5月28日前各中考報名學校要落實專人對本校照顧加分學生的申報材料負責審驗,對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其復印件上簽署“復自原件”后署名并加蓋公章,以校為單位將學生的照顧加分匯總制表(表格樣式見附件3),在學校內公示一周后,無異議的將加分匯總表與加分學生的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報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礎教育處)。各校上報紙質檔案同時要將加分名單輸入中考照顧加分上報系統(tǒng)(進入方法同中考報名系統(tǒng))。
各縣(區(qū))教育局教育科負責對各初中報名學校申報的照顧加分材料進行復審,于6月1日前把復審無誤的加分匯總表與簽署“已復核”意見后署名并加蓋教育科章的加分材料復印件,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最后審定,同時在中考照顧加分上報系統(tǒng)中進行審核并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