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7]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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