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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數(shù) |
調(diào) 整 內(nèi) 容 |
57 |
第20-21行 |
原“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77 |
第6行 |
增加(具體增加內(nèi)容請見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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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加【例5-20】,建議將后續(xù)舉例編號依次順延。 |
81 |
第8行 |
增加“3. 《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2015年11月4日財政部發(fā)布)” |
87 |
第32行 |
另起一段,增加“企業(yè)為享受《關于完善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中有關研究開發(fā)費用加計扣除優(yōu)惠政策,可以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按研發(fā)項目設置輔助賬,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fā)費用實際發(fā)生額! |
93 94 |
第25-29 第1-5行 |
替換為: 【例6-4】20×9年1月1日,甲公司將某商標權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期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稅租金150 000元,根據(jù)《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應交納的增值稅為9 000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在出租期間內(nèi)甲公司不再使用該商標權。該商標權系甲公司20×8年1月1日購入的,初始入賬價值為1 8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假定按年攤銷商標權,且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銀行存款159 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出租商標權1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 000 (2)按年對該商標權進行攤銷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商標權攤銷120 000 貸:累計攤銷120 000 |
94 |
第17-28行 |
替換為: 【例6-5】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售一項商標權,所得的不含稅價款為1 200 000元,根據(jù)《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應交納的增值稅為72 000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不考慮其他稅費)。該商標權成本為3 000 000元,出售時已攤銷金額為1 800 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為300 000元。 甲企業(yè)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 272 000 累計攤銷1 800 000 無形資產(chǎn)減值準備——商標權300 000 貸:無形資產(chǎn)——商標權3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 000 營業(yè)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chǎn)利得300 000 |
95 |
第16行 |
另起一行,增加“4 《關于完善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年11月2日財政部發(fā)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95 |
第17-18 |
替換為:5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發(fā)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187 |
第8行 |
增加“4. 《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2015年11月4日財政部發(fā)布)”; 后面序號依次順延。 |
190 |
第15行 |
本行后增加: 【例11-1】甲公司于2×15年初制訂和實施了一項短期利潤分享計劃,以對公司管理層進行激勵。該計劃規(guī)定,公司全年的凈利潤指標為1000萬元,如果在公司管理層的努力下完成的凈利潤超過1000萬元,公司管理層將可以分享超過1000萬元凈利潤部分的10%作為額外報酬。假定至2×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全年實際完成凈利潤1500萬元。假定不考慮離職等其他因素,則甲公司管理層按照利潤分享計劃可以分享利潤50萬元[(1500-1000)×10%]作為其額外的薪酬。 甲公司2×15年12月31日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5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享計劃 500 000 |
192 |
第21行 |
本行之后增加以下段落: 企業(yè)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并且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時,表明已經(jīng)承擔了重組義務。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yè)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shù)穆毠と藬?shù)及其崗位性質(zhì)、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
192 |
倒數(shù)第5行 |
本行之后增加以下段落: 企業(yè)在確定提供的經(jīng)濟補償是否為辭退福利時,應當區(qū)分辭退福利和正常退休養(yǎng)老金。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yè)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yè)根據(jù)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基于商業(yè)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引發(fā)補償?shù)氖马検寝o退。 |
192 |
倒數(shù)第1行 |
本行之后增加以下段落: 實施職工內(nèi)部退休計劃的,企業(yè)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內(nèi)退計劃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時,企業(yè)應當按照內(nèi)退計劃規(guī)定,將自職工停止提供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間、企業(yè)擬支付的內(nèi)退職工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一次性計人當期損益,不能在職工內(nèi)退后各期分期確認因支付內(nèi)退職工工資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產(chǎn)生的義務。 |
194 |
第9行 |
將“【例11-1】”改為“【例11-2】” |
198 |
第3行 |
將“【例11-2】”改為“【例11-3】” |
199 |
倒數(shù)第3行 |
將“【例11-3】”改為“【例11-4】” |
205 |
第5行 |
將“【例11-4】”改為“【例11-5】” |
208 |
倒數(shù)第6行 |
將“【例11-5】”改為“【例11-6】” |
209 |
第17行 |
將“【例11-6】”改為“【例11-7】” |
210 |
【例11-7】 |
將“【例11-7】”改為“【例11-8】” |
211 |
【例11-8】 |
將“【例11-8】、【例11-9】、【例11-10】、【例11-11】”改為“【例11-9】、【例11-10】、【例11-11】、【例11-12】” |
212 |
【例11-12】 |
將“【例11-12】”改為“【例11-13】” |
213 |
【例11-13】 |
將“【例11-13】、【例11-14】”改為“【例11-14】、【例11-15】” |
214 |
第13行 |
將“【例11-15】”改為“【例11-16】” |
215 |
第22行 |
將“【例11-16】”改為“【例11-17】”. 將“【例11-15】”改為“【例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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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shù)第7行 |
將“【例11-15】”改為“【例11-16】” |
216 |
倒數(shù)11,倒數(shù)7、8行 |
將【例11-,17】”改為“【例11-22】”、“【例11-16】”改為“【例11-17】”. 將“【例11-15】”改為“【例11-16】” |
217 |
倒數(shù)第6行 |
將“【例11-18】”改為“【例11-19】” |
220 |
倒數(shù)第4行 |
將“【例11-19】”改為“【例11-20】” |
222 |
倒數(shù)第1行 |
增加“10.《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2015年11月4日財政部發(fā)布 適用于2015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 |
228 |
倒數(shù)第4行 |
在“注冊資本的2%”后增加“,乙公司將該投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核算” |
229 |
第8行 |
原“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修改為“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
238 |
第14行 |
原“且符合預計負責確認條件的”修改為“且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 |
250 |
第2行 |
原“將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修改為“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即,刪除“將”) |
277-279 |
第28行 |
刪除“六、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處理”整個內(nèi)容 |
280 |
第12行 |
原“貸:吸收存款——甲商業(yè)銀行——本金 1 000 000”,改為“貸:吸收存款——乙公司——本金 1 000 000” |
329 |
第31行 |
原“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415 |
第8行 |
原“38590000元”改為“40462500元” |
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師注冊會計師證券從業(yè)銀行從業(yè)會計實操統(tǒng)計師審計師高級會計師基金從業(yè)資格稅務師資產(chǎn)評估師國際內(nèi)審師ACCA/CAT價格鑒證師統(tǒng)計資格從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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