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提供合同解除之約定解除)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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