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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來源:華課網(wǎng)校  [2016年9月28日]  【

        【考點四】民事行為的效力

        【解釋1】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解釋2】本書結合教材第五章內容,對相關考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無效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解釋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解釋3】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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