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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精講:民事行為的效力

      來源:華課網(wǎng)校  [2016年7月19日]  【

        【解釋1】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解釋2】本書結(jié)合教材第五章內(nèi)容,對相關(guān)考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shè)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wù)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無效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解釋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解釋3】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yīng)由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不得主動干預(yù)。

        【解釋】(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quán);(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quán)。

        (3)撤銷權(quán)人擁有選擇權(quán),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也可以申請撤銷,還可以決定不變更、不撤銷。

        (4)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未行使撤銷權(quán)的,或者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quán)的,撤銷權(quán)消滅。此時,該合同應(yīng)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該合同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責(zé)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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