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二
某市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某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項目施工招標,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標過程中發(fā)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wǎng)上發(fā)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用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shù)爻邪讨羞x擇中標人。
事件2: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yè)、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
事件3: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事件4: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jīng)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
事件5: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jīng)過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說明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哪些內(nèi)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改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理由:該建設工程項目為政府投資的,應該進行公開招標。
(2)不妥之處:要求在當?shù)爻邪讨羞x擇中標人。
理由: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施歧視待遇。
2.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的內(nèi)容:
(1)是否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jīng)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3)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4)在最近3年內(nèi)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
理由: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不妥之處: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理由:投標保證金-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3)不妥之處: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
理由: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4)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中包括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4.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招標人向中標人提出降價要求。
理由: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不得就報價、工期等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
(2)不妥之處: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
理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與中標人依據(jù)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
(3)不妥之處: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理由: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nèi),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