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雖然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發(fā)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應予撤銷。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①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②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的;③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權利而訂立的合同。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據(jù)《合同法》第48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另外,《合同法》還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前述《合同法》的三條規(guī)定,是三種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條文體現(xiàn)?梢钥闯,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可歸結(jié)為三類:一是合同的主體不適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具體包括三種情形:①沒有代理權進行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的代理;
、鄞頇嘞麥绾蟮拇。三是無權處分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能生效,否則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因此,效力待定合同的根本特點就在于,合同有效與否取決于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此亦為其區(qū)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