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概念
承諾,也稱“接受” 或“收盤” ,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jīng)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諾的有效要件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
第二,承諾必須在有效時間內作出。如果要約中對承諾期間有規(guī)定的,承諾人應在該期間內作出承諾;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期間作出規(guī)定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即時作出承諾;如果要約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作出并達到要約人。合同期間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當接受要約中提出的條件,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將被視為新的要約;受要約人如果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本身標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仍然有效。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第四,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如要約中對承諾方式有特別要求的,承諾應按照要約要求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