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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基礎測試題(3)

來源:考試網(wǎng)  [2020年1月19日]  【

  某電器設備廠籌資新建一生產(chǎn)流水線,該工程設計已完成,施工圖紙齊備,施工現(xiàn)場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備開工條件。工程施工招投標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了標底(800萬元)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要求工程總工期為365天。按國家工期定額規(guī)定,該工程的工期為460天。

  通過資格預審并參加投標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單位。開標會議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結果是這5家投標單位的報價均高出標底近300萬元。這一異常引起了業(yè)主的注意,為了避免招標失敗,業(yè)主提出由招投標代理機構重新復核和制定新的標底。招標代理機構復核標底后,確認是由于工作失誤,漏算了部分工程項目,使標底偏低。在修正錯誤后,招標代理機構重新確定了新的標底。A、B、C這3家投標單位認為新的標底不合理,向招標人要求撤回投標文件。

  由于上述糾紛導致定標工作在原定的投標有效期內(nèi)一直沒有完成。為了早日開工,該業(yè)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結算方式等條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單位中標。

  問題:

  (1)根據(jù)該工程的具體條件,造價工程師應向業(yè)主推薦采用何種合同(按付款方式)?為什么?

  (2)根據(jù)該工程的特點和業(yè)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標底中是否應含有趕工措施費?為什么?

  (3)上述招標工作存在哪些問題?

  (4)A、B、C這3家招標單位要求撤回招標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5)如果招標失敗,招標人可否另行招標?投標單位的損失是否應由招標人賠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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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答案:

  問題(1):

  應推薦采用總價合同。

  因該合同施工圖齊備,現(xiàn)場條件滿足開工要求,工期為1年,風險較小。

  問題(2):

  應該含有趕工措施費。

  因該工程工期壓縮率=(460-365)/460=20.7%>20%。

  問題(3):

  在招標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①開標以后,又重新確定標底;

 、谠谕稑擞行趦(nèi)沒有完成定標工作;

 、鄹恼袠宋募暮贤て诤凸こ探Y算條件;

 、苤苯又付ㄊ┕挝。

  問題(4):

 、俨徽_;

 、谕稑耸且环N要約行為。

  問題(5):

 、僬袠巳丝梢灾匦陆M織招標;

 、谡袠巳瞬粦o予賠償,因招標屬于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責編: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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