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安樂死的倫理論證
一、安樂死概述
1.定義
對于患有不治之癥且極度痛苦的患者運用人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
2.安樂死的基本條件
對象:必須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絕癥病人,被難忍的痛苦所侵襲
申請人:必須是患者本人,任何家屬均不可代為申請,且病人有誠摯的愿望
實施主體:只能是受過正規(guī)培訓,取得合法執(zhí)業(yè)資格的醫(yī)務人員,手段是醫(yī)學手法
目的:只有一個, 即解除病人痛苦
3.安樂死的發(fā)展歷史
西方:美國的昆蘭事件、夏沃事件、查諾事件
中國:1986“漢中”事件
二、安樂死的倫理學爭論
(一)道義論論證:安樂死違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則,違背了醫(yī)生治病救人的基本義務。
(二)后果論論證:阻礙醫(yī)學科學的進步。
(三)道德滑坡論證:一旦醫(yī)生被允許干預患者自殺或者加速臨終患者的死亡,會導致災難性的后果。
三、倫理學的辯護
(一)患者利益原則:解除患者痛苦
(二)公正原則:尊重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權利
(三)對極端社會功利主義安樂死觀的批評
利他主義的安樂死:安樂死有利于家庭和社會
死亡“義務論”:選擇死亡是權利,也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