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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我國人民調解、信訪工作和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規(guī)與政策
第一節(jié)人民調解法規(guī)與政策
知識點一、人民調解的概念和原則
1、概念: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 規(guī)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2、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
是人民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服務的一項民主制度
是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人民調解的基本體制意義
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人民調解的原則
1.依法調解原則:
( 1 )受理調解糾紛的范圍要合法(民事糾紛)
( 2 )調解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相關道德規(guī)范
( 3 )調解協(xié)議要合法
2.自愿平等原則:
(1)調解自愿
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
(2)協(xié)議自愿
調解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
(3)履行自愿
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力, 履行與否出自于當事人自愿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 1 )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
( 2 )經調解達成或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均可再向法院起訴
知識點二、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接受、拒絕或要求終止調解
要求調解公開或不公開進行
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義務
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知識點三、人民調解的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申請受理: ( 1)一方或雙方申請
(2)形式:口頭、書面均可。
2.主動受理:
(1)材料來源:
群眾報告、有關單位轉告、親自獲知
( 2 )是受理糾紛的基本來源和重要形式。
注意:當事人明確拒絕不強行調解,要進行受理登記
(二)調查研究
1.詢問了解當事人意見和要求
2.查看現場
3.向其他知情人了解情況
(三)進行調解
召開調解會
(四)結束調解
1.達成調解協(xié)議
2.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結束調解,告知糾紛解決的其他途徑
其他工作:記錄、歸檔、有必要的向有關部]報告
責編:chjm9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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