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理論與方法》重要知識點:管轄的范圍
管轄的范圍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其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一)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上述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1、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
2、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1、跨設區(qū)的市、自治州行政區(qū)域的;
2、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3、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4、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5、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四)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務院交辦的;
2、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當事人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上述規(guī)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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