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一)戶籍和居民身份證
戶籍是確定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國戶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必須向國家戶籍管理部門進行戶籍登記。戶籍登記可以確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起始、終止的時間,可以確定公民的姓名、親屬身份等。居民身份證,記載著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住所、出生時間等,也是個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證明。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在民法上,住所是決定監(jiān)護,決定宣告失蹤、死亡地,決定債務履行地,決定訴訟管轄地,決定涉外法律適用的準據法地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國際法、選舉法、稅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視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監(jiān)護人的住所為住所。與住所相聯(lián)系的還有居所的概念。凡公民居住的場所均稱為居所。故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可以有多個,而住所只有一個。
例題:甲的戶籍在杭州,1994年起到深圳務工,后患胃病,于1995年去上海治病,1997年3月治愈后回家鄉(xiāng)寧波居住至今。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甲目前的住所地在( )。(200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試題)
A.杭州 B.上海 C.寧波 D.深圳
答案: C
解析:《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視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七、個體工商產及其財產責任
《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币虼,我國法律上的個體工商戶,指公民個人或者家庭依法經核準登記,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為資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
依照我國有關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對其所苜的合法財產享有所有權;在法律法規(guī)和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經過批準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賬戶和存貸款項。此外,還享有依據法律和合同而得以享有的漢利,如物資供應權、場地使用權、商標權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稅收咸免權等。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確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上,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就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即責任財產的范圍不以投入使用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2)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財產投資經營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3)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例題:下列關于個體工商產及其財產責任,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B.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C.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D.就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是一種有限責任
E.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不能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答案: DE
解析:就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八、農村承包經營產及其財產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也是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
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財產所有權、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使用權、生產經營計劃權、產品收益分配權、雇工權、土地轉包權等多項權利。同時,農村承包經營戶必須全面地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否則將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公民個人出資、獨立經營、收益歸自己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的債務應當以該公民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2)以公民個人名義承包的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3)農村承包經營戶由部分家庭成員出資經營和收益的,對外所欠債務由這部分家庭成員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4)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和他們各自的個人財產一同清償。
例題:下列關于農村承包經營產及其財產責任,表述錯誤的是( )。
A.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B.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不是一類民事主體
C.以公民個人名義承包的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D.農村承包經營戶由部分家庭成員出資經營和收益的,對外所欠債務由這部分家庭成員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B
解析: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也是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