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與訴訟地位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行政機關。第三人的特征是:
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相對于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行政機關;
3)在訴訟期間參加訴訟;
4)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三人基于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從表面上看,第三人站在原告或者被告一邊,維護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主張。但從實質上看,其最終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決定了其在訴訟中享有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申請回避、提出上訴等訴訟權利。但是,第三人無權處分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不能進行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撤訴等原告或者被告有權進行的訴訟行為。
(二)第三人的種類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確定的第二人的要件,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的種類是非常豐富的?赡艹蔀榈谌说闹饕校
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
2)在由行政機關對著作權、專利權、房地產(chǎn)及各種資源的確權案件中主張權利者;
3)作出互相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兩個行政機關,其中超越職權的行政機關為第三人;
4)因同一違法事實被處罰的兩個以上共同違法人中沒有起訴者;
5)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賠償或者補償糾紛作出裁決,沒有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
6)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