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國有土地的供應者,其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土地區(qū)位分布和供應進度等,直接決定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和價格水平。同時,土地使用權資產價值高,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還要經過一定的開發(fā)建設周期,建成房屋后才能向社會銷售,土地需求者在競投決策前必須了解政府的供地計劃,及早把握土地市場走勢。因此,為便于投資者決策,形成公開、安全、穩(wěn)定的房地產市場,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并及時公布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特別是土地市場需求情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至少應當是年度計劃,最好是3-5年的滾動出讓計劃。出讓計劃內容應當包括今后一段時期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供地進度安排、供地方式(協(xié)議、招標、拍賣、掛牌)年度土地供應總量、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出讓計劃后,應當按規(guī)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lián)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