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處罰的管轄----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即某個行政違法行為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法律制度。
關注:
《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21條規(guī)定:“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行政處罰在管轄上的下列原則:
l.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地域管轄
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經過地、危害結果發(fā)生地等。
2.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級別管轄和職能管轄。
3.除外原則
4.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放縱犯罪。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了三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l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1.已滿14周歲不滿l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zhí)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1.查明事實原則
2.事先告知權利原則
3.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指行政機關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的方式和步驟。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前,為了查明事實,處罰公正,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公開舉行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關注:
聽證程序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適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guī)定:
聽證適用于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
即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在做出前述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的具體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例題2多選題】根據 《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有:
A.責令停產停業(yè)
B.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C.暫扣許可證
D.吊銷許可證
E.較大數額罰款
『正確答案』ABDE
『答案解析』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有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額的罰款。
(三)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zhí)行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例題3單選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加處罰款,每日罰款標準為罰款數額的:
A.2% B.3%
C.4% D.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加處罰款,每日罰款標準為罰款數額的3%。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的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
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程序中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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