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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法律》知識點精華:股東會會議制度

來源:考試網  [2017年7月14日]  【

  中級審計師《法律》知識點精華:股東會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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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1)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股東會會議召集: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3)特別決議: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1)臨時股東大會:兩個月內召開:

 、俣氯藬(shù)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shù)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2/3時;

 、诠疚磸浹a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蹎为毣蛘吆嫌嫵钟泄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荼O(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2)通知:①年會:20日前;②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

  (3)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決議

  ①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谔貏e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事項同有限公司)

  【注意】上市公司4+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30%

責編: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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