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和證券法
★ 考點一 票據法概述(掌握)
一、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貨幣債權證券
2.票據是嚴格要式證券(與票據的無因性和流轉性直接相關)
3.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具有流通性,票據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轉讓)
4.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關系有獨立性,與票據基礎關系分離,只要符合要式條件)
5.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主張權利須以占有票據為前提)
二、票據的作用
1.支付作用(最基礎)
2.匯兌作用
3.信用作用(背書越多越可靠)
4.融資作用(票據貼現(xiàn))
三、票據的種類
1.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兩種。
2.本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四、票據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1.票據當事人分類:
(1)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指依票據出票行為而直接產生的當事人,如匯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指在票據簽發(fā)以后基于其他票據行為參加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等。
(2)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指有權請求支付票載金額的權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債務人:指有義務向持票人支付票載金額的責任人。又可以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前者是指負有付款義務的債務人,如匯票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負有擔保付款義務的人,如匯票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3)前手和后手
(二)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指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三)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票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據權利和承擔的票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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