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概念、原則、范圍(掌握)
一、 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法定的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
特征:
1.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行政機關不主動)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行政復議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6.行政復議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對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不包括法律、憲法等)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規(guī)定的,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
(3)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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