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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jié)知識點:審計管轄

來源:考試網(wǎng)  [2016年3月15日]  【

  審計管轄(掌握)

  一、審計管轄的原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原則;指定管轄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2.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yè),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不能用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確定審計管轄,但其國有資產(chǎn)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這就形成了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關系。

  3.指定管轄原則

  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分發(fā)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的原則。

  二、審計管轄權的轉(zhuǎn)移

  1.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nèi)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nèi)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2. 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1)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

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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