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學習教育
題目總量: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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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盛達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與香林公司簽訂了一份價款為300萬元的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依合同約定,該設備于6月底之前交貨,并由香林公司交付90萬元的定金,結算方式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2016年5月19日,香林公司依照合同約定簽發(fā)了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金額為9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6月12日盛達公司向銀行提示承兌并于當天獲得承兌。盛達公司6月20日向香林公司交付了一部分機器設備,并宣稱其余部分由A公司向香林公司供貨。然而A公司交付的貨物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有嚴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滿足生產(chǎn)的需要。香林公司遂以盛林公司未經(jīng)其同意將部分義務轉讓給A且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于是香林公司通知銀行拒絕付款。而此時盛達公司已將承兌后的匯票背書轉讓給甲公司,7月5日,持票人甲公司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付款人未足額付款為由拒絕付款。甲公司于7月8日取得“拒付理由書”后,于7月15日向香林公司、盛達公司同時發(fā)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9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fā)出追索通知的費用合計15萬元。其中盛達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拒絕履行擔保責任。香林公司通知盛達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貨,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80萬元。
要求: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香林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2)盛達公司將部分設備的履行義務轉讓給A公司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3)香林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80萬元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4)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5)盛達公司關于追索金額的主張是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要求: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香林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2)盛達公司將部分設備的履行義務轉讓給A公司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3)香林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80萬元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4)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5)盛達公司關于追索金額的主張是否成立?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香林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對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盛達公司將交付機器設備的義務部分轉讓給A公司不合法。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轉讓合同義務必須經(jīng)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3)香林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80萬元不合法。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雙方約定的定金為90萬元,已達合同標的總額的30%,按規(guī)定,超過的部分無效,因此只能按合同金額20%進行雙倍返還,但香林公司多交的30萬元可視為預付款,應予原數(shù)返還,因此香林公司可以要求返還120萬元定金和30萬元的預付款,總計為150萬元。
(4)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如果銀行承兌匯票已被銀行承兌,銀行應無條件支付票據(jù)金額。
(5)盛達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追索金額應包括:第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第二,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第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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