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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2018年真題】根據(jù)所給材料回答問題。(凡要求作選擇回答的問題,應將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填寫在答題卡上的相應括號內。凡要求作陳述回答的問題,請將答案書寫在答題卡的相應區(qū)域。)(本題20分)
鄭宇是我國當代知名文學評論家,1967年去世,兒子鄭明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2012年,鄭明將19571967年鄭宇寫給他的家信進行整理,挑選出96封書信,按照落款時間順序,編輯成《父親最后的來信》(以下簡稱《來信》)。2013年1月,鄭明與甲出版社訂立出版合同,合同約定鄭明授予甲出版社在國內以紙質圖書形式出版《來信》中文版的專有出版權,有效期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同時,雙方還訂立了一份《數(shù)字出版協(xié)議》,約定:鄭明授權甲出版社將《來信》制作成電子圖書復制、發(fā)行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鄭明授權甲出版社享有《來信》的改編權。以上兩項授權的有效期均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年。
2013年4月,《來信》一書出版,封面署“鄭宇著 鄭明 編”。該書上市后,廣受讀者好評,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為了充分發(fā)掘該書的價值,2017年2月,甲出版社數(shù)字出版部門邀請當?shù)貜V播電臺著名主持人朗讀《來信》全書,錄制為音頻,并將該音頻制作成有聲讀物,上傳到甲出版社網(wǎng)站供讀者在線聽書。
2018年2月,甲出版社新出版《鄭宇的來信》一書,封面署“鄭宇 著”。經(jīng)比對,《鄭宇的來信》一書除增加一篇出版前言之外,其他內容與《來信》完全一致。
鄭明認為甲出版社未經(jīng)許可傳播有聲讀物和出版《鄭宇的來信》且不付酬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遂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庭審時,甲出版社辯稱:第一,《來信》中收錄的所有書信作者均是鄭宇,因鄭宇于1967年去世,《來信》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已在2017年12月31日截止,甲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鄭宇的來信》,也就不必再向鄭宇的法定繼承人支付報酬;該書封面上已經(jīng)標明“鄭宇 著”,這就充分尊重了作者的人身權利。因此,出版社沒有侵權。第二,將文字內容制作成有聲讀物是對作品的改編,將有聲讀物上傳到網(wǎng)站供讀者在線收聽是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作品,甲出版社已經(jīng)通過《數(shù)字出版協(xié)議》獲得鄭明對作品的改編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且授權還在有效期內。所以,出版社沒有侵犯鄭明的著作權。
【問題】
問題一:《父親最后的來信》屬于什么種類的作品?請作選擇回答。
A.職務作品
B.匯編作品
C.合作作品
D.委托作品
問題二:請對問題一的選答說明理由。
問題三:甲出版社辯稱《父親最后的來信》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已經(jīng)截止,是否成立?為什么?
問題四:出版社出版《鄭宇的來信》一書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哪些權利?為什么?
問題五:甲出版社有權將《父親最后的來信》制作成有聲讀物供讀者在線收聽嗎?為什么?
鄭宇是我國當代知名文學評論家,1967年去世,兒子鄭明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2012年,鄭明將19571967年鄭宇寫給他的家信進行整理,挑選出96封書信,按照落款時間順序,編輯成《父親最后的來信》(以下簡稱《來信》)。2013年1月,鄭明與甲出版社訂立出版合同,合同約定鄭明授予甲出版社在國內以紙質圖書形式出版《來信》中文版的專有出版權,有效期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同時,雙方還訂立了一份《數(shù)字出版協(xié)議》,約定:鄭明授權甲出版社將《來信》制作成電子圖書復制、發(fā)行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鄭明授權甲出版社享有《來信》的改編權。以上兩項授權的有效期均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年。
2013年4月,《來信》一書出版,封面署“鄭宇著 鄭明 編”。該書上市后,廣受讀者好評,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為了充分發(fā)掘該書的價值,2017年2月,甲出版社數(shù)字出版部門邀請當?shù)貜V播電臺著名主持人朗讀《來信》全書,錄制為音頻,并將該音頻制作成有聲讀物,上傳到甲出版社網(wǎng)站供讀者在線聽書。
2018年2月,甲出版社新出版《鄭宇的來信》一書,封面署“鄭宇 著”。經(jīng)比對,《鄭宇的來信》一書除增加一篇出版前言之外,其他內容與《來信》完全一致。
鄭明認為甲出版社未經(jīng)許可傳播有聲讀物和出版《鄭宇的來信》且不付酬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遂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庭審時,甲出版社辯稱:第一,《來信》中收錄的所有書信作者均是鄭宇,因鄭宇于1967年去世,《來信》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已在2017年12月31日截止,甲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鄭宇的來信》,也就不必再向鄭宇的法定繼承人支付報酬;該書封面上已經(jīng)標明“鄭宇 著”,這就充分尊重了作者的人身權利。因此,出版社沒有侵權。第二,將文字內容制作成有聲讀物是對作品的改編,將有聲讀物上傳到網(wǎng)站供讀者在線收聽是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作品,甲出版社已經(jīng)通過《數(shù)字出版協(xié)議》獲得鄭明對作品的改編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且授權還在有效期內。所以,出版社沒有侵犯鄭明的著作權。
【問題】
問題一:《父親最后的來信》屬于什么種類的作品?請作選擇回答。
A.職務作品
B.匯編作品
C.合作作品
D.委托作品
問題二:請對問題一的選答說明理由。
問題三:甲出版社辯稱《父親最后的來信》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已經(jīng)截止,是否成立?為什么?
問題四:出版社出版《鄭宇的來信》一書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哪些權利?為什么?
問題五:甲出版社有權將《父親最后的來信》制作成有聲讀物供讀者在線收聽嗎?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問題一:
B
2.問題二:
匯編作品是指匯集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者其他材料,在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包括報紙、期刊、百科全書、選集、文集、數(shù)據(jù)庫等。本題中,鄭明將19571967年鄭宇寫給他的家信進行整理,挑選出96封書信,按照落款時間順序,編輯成《父親最后的來信》,這一作品為典型的匯編作品。
3.問題三:不成立。
鄭宇作為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其著作財產權已過期,但《父親最后的來信》作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現(xiàn)為在對作品、作品片段、數(shù)據(jù)材料等的選擇、編排、組合方面,具有結構、風格和形式上的獨特性,所以匯編人應該享有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即這部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整理家信的鄭明所有。其著作權保護期應為鄭明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所以此種說法不成立。
4.問題四:
出版社出版《鄭宇的來信》一書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fā)行權、復制權和獲得報酬權。
雖然鄭宇的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但鄭明的匯編作品依然受著作權法保護,《鄭宇的來信》一書除增加一篇出版前言之外,其他內容與鄭明的《父親最后的來信》一書完全一致。因此,出版社在使用匯編作品時,應向匯編人鄭明支付報酬。出版社未經(jīng)鄭明許可且不付報酬便出版《鄭宇的來信》一書,侵犯了鄭明的發(fā)行權、復制權和獲得報酬權。
5.問題五:
甲出版社有權將《父親最后的來信》制作成有聲讀物供作者在線收聽。
2013年1月,鄭明與甲出版社訂立了一份《數(shù)字出版協(xié)議》,鄭明授權甲出版社將《來信》制作成電子圖書復制、發(fā)行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信息網(wǎng)絡傳播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著作權人提供的相應作品,如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閱讀作品、觀看影片、欣賞音樂等。同時,鄭明授權甲出版社享有《父親最后的來信》的改編權。改編權是指改變原作品而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變換作品的類型或用途而創(chuàng)作出新的作品。如將小說改編成戲劇、將獨奏曲改編成交響樂、將一部科學專著改編為科普作品、將一部長篇小說改編為縮寫本,等等。改編作品以不改變原作品基本思想內容為前提。甲出版社獲得了以上兩項授權,且有效期均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年。故甲出版社有權將《父親最后的來信》制作成有聲讀物供讀者在線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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