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年西藏注冊設備監(jiān)理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務通知》可知2016年西藏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注意事項如下:
注意事項
(一)根據《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為杜絕考場抄襲等作弊行為,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答案等進行比對分析監(jiān)測,無論抄襲、被抄襲或試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考試中要認真檢查填涂信息,保護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題卡,防止被他人抄襲,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參考意識。
C、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D、特別提醒
(一)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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