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國際三法》考點精編: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
國際法分論三 國際法上的交往——外交、領事關系法和條約法
【考點】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
1.使館與領館的區(qū)別
全面代表與局部交涉、職務和任務差異、職務范圍(全境與轄區(qū))、特權與豁免的內(nèi)容
2.外交機關體系
(1)最高代表
(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國家元首 (3)元首無須出示外交全權證書
a.中央外交機關 政府: 一國最高行政機關、首腦無須全權證書
外交部門:處理日常外交事務、外交部長無須全權證書
(1)外交機關 大使級
使館 公使級
常駐外交代表機關: 代辦級
b.外交代表機關
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代表
事務性使團
臨時外交代表機關:特別使團
禮節(jié)性使團
3.使館
(1)使館組成人員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使節(jié),享有最高禮遇
館長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級使節(jié),禮遇稍遜于大使
代辦:外交部長向外交部長派遣的使節(jié),與“臨時代辦”不同
參贊:協(xié)助館長處理外交事務的高級別外交官
一般外交人員 武官:作為武裝力量代表,處理軍事合作事務的外交官
使館人員 外交秘書:分一、二、三等,按指示辦理外交事務和文書
隨員:最低一級的外交官
說明:橫線以上人員及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享有完全的特權與豁免
行政技術人員:譯員、工程師、行政主管、會計等,不是外交官
服務人員:司機、清潔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官
(3)使館的職務(代表、保護、談判和交涉、調(diào)查和報告、促進)
(4)外交代表的派遣和開始執(zhí)行職務的時間:哪些人的派遣須經(jīng)接受國同意;館長遞交國書開職,參贊、武官、外交秘書和隨員到任開職。
(5)使館及其人員的義務:(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職務、不為私益、洽談公務遵循程序)
(6)外交團(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不得干涉內(nèi)政)
4.領館
職業(yè)領事:派遣國任命,專職從事領事職務
領事官員 名譽領事:非專職,從接受國中的本國僑民或當?shù)氐纳倘嘶蚵蓭熤羞x任,從事某些職務
(1)領館人員 受雇擔任領館行政技術事務
領事雇員 通常包括:譯員、速記員、辦公室助理員、檔案員等
服務人員:司機、清潔工、修理工、傳達人員等
(2)領館及其館長的等級: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領事代理處
(3)領館及其人員的義務:基本和使館相同
(4)領事館的職務(保護、促進、調(diào)查報告、發(fā)放護照等文件、辦理公證登記等接受國不禁止的行政事務、向本國國民提供協(xié)助等)
5.外交特權與豁免
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使館財產(chǎn)及檔案不可侵犯
通訊自由
使館館舍的 使館免納捐稅
特權與豁免 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
使用派遣國的國家標志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財產(chǎn)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
外交特權 管轄豁免: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轄豁免
與豁免 外交人員特權與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的例外、豁免之放棄
某些方面免稅和免驗
其他特權與豁免:于個人勞務和服兵役等
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執(zhí)行職務范圍以外的行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
使館服務人員:僅就其執(zhí)行公務行為享有豁免、所得免稅、免于保險辦法
6.使領館人員的管轄豁免及例外
外交人員:①絕對的刑事司法管轄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轄豁免的例外。
領事人員: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豁免;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民事豁免例外。
外交官員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例外 |
A、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參予的私有不動產(chǎn)的物權的訴訟 |
B、外交代表私人參予的繼承案件 |
C、外交代表私人從事的商業(yè)或專業(yè)活動 |
D、外交代表主動訴訟引起對他主訴之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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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官員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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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領事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訂立的契約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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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領事官主動訴訟引起的反訴 |
C、與第三者因車、船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nèi)的意外事故發(fā)生的訴訟 |
7.領事特權與豁免
領館館舍不可侵犯(范圍、推定同意、征用問題)
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通訊自由
領館館舍的 免納捐稅
特權與豁免 領館人員有行動自由
使用派遣國的國家標志、與派遣國國民通訊聯(lián)絡
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
領事特權 管轄豁免:例外
與豁免 領事官員特權與豁免 某些方面免稅和免驗
其他特權與豁免:免個人勞務和服兵役等
領事雇員:執(zhí)行職務范圍的行為享有和領事官員相同的司法和管轄豁免
領館服務人員:僅就其服務的工資免納捐稅
8.公約與我國法的對比
我國法律規(guī)定稍寬于公約的規(guī)定(外交護照持有人享有特權與豁免、領事館未經(jīng)允許不得進入、領事官員的寓所、文書及信件不得侵犯、領事官員職務外行為的管轄豁免依條約或對等原則處理、家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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